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小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45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被告 吳吉雄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吳吉雄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死亡,其於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13年12月10日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有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虞,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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