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萬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