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薛卉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晉豪呂冠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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