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薛卉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晉豪 、 呂冠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