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伯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伯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伯羽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聲請書之附表編號5至7之犯罪日期欄,均應更正為「102年1月1日之102年6月26日間之某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柯伯羽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