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0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韓景山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呈報佳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四)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此亦為股份有限公司所準用,公司法第84條第1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參照最高法院84年臺抗字第457號裁定)。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佳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居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同意書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云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審究本件清算人是否業已依法完成各項清算事務,以判定清算程序是否終結。
三、經查,佳居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現仍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審理中,需經審理終結後始得知是否仍有稅款未為繳納及正確之稅款金額,此有該所98年
11月12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0980209356號函文附於本院98年度司字第308號呈報清算人卷內可稽。是佳居公司是否仍積欠稅捐債務仍在審理中而未確定,清算程序難謂完結,依前揭法律規定,佳居公司之清算事務並未終結,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並准予備查,自屬無據,應由本院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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