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崇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崇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崇源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4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6月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9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4至5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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