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輝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輝真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補充記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字第1682號卷第11頁)」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竊得之物(電腦主機1台,價值新臺幣20000元),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彭聖靈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據(見偵字第1682號卷第1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682號被告陳輝真男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輝真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途經新北市○○區○○路○○○號前,因見彭聖靈所有之黑色電腦主機1台放置於該處、無人照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將該電腦主機搬運至上揭機車上後,騎車逃離現場,以此方式竊得上揭電腦主機得手。
二、案經彭聖靈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輝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彭聖靈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檢察官姜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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