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務人 黃崢瑞
蔡文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伍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0六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六四一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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