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19號原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鳴
楊○德訴訟代理人林○欽被告周○昇
周○錡陳○仁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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