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49號聲請人 何利偉 聲請人 李豊富 住台北市○○區○○街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高欽明 住台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周金子 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周金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周金子失蹤證明文件。
四、 潘益 、 潘金水 、 周本 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委任高欽明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