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陳美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德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