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法定代理人 孟碧美 訴訟代理人 朱植通
蘇奕全 律師被告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鐵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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