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