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785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務人 王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年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不收逾期收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