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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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電信法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連續施用毒品、連續販賣毒品、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及連續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連續施用毒品、連續販賣毒品、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及連續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4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有各該判決書正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等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