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36號
原告 吳水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1,36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被告台電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本院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亦無法確認 楊偉甫 是否為其法定代理人,爰併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本件訴訟管轄權」表示意見、陳報被告台電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