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怡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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