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輝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輝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68號、109年度原簡字第21號、109年度原簡字第42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109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4部分)。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而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附卷足參,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數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參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聲請人就定應執行刑所陳意見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經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1日109年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之公權力拘束時間)109年3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14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7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68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1號108年度原簡字第42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1日109年4月17日109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68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1號108年度原簡字第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8日109年4月17日109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27號⑵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24號⑵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21號判決,檢察官、被告均不得上訴,判決時即告確定。聲請書誤載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5月16日,應予更正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494號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6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