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淳鈺選任辯護人陳頂新律師
黃柏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關於被告巫淳鈺選任辯護人「陳頂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頂新律師」「黃柏憲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年籍欄關於被告巫淳鈺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