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金樹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晉偉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被告 王添安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王添安」之記載,應補充「訴訟代理人韓國銓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王添安委任韓國銓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在卷可參,復未經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漏未列被告王添安之訴訟代理人韓國銓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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