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李國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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