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瑞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
215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另原告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乙份,並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36條之1記載原判決違背之法令。
二、上列所示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生有本件上訴程式之欠缺,依法即應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