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4號債權人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務人王珍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