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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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鎧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 彭忠賜 」印章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鎧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彭忠賜」印章1顆,係屬偽造之印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彭忠賜」印章1顆,係屬未經告訴人彭忠賜授權而偽造之印章,業據告訴人彭忠賜證述明確(見106年度偵字第11707號卷第14頁),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