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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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宜樂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宜樂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12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美金紙鈔8張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5條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195條所稱之通用硬幣、紙幣,其「通用」係指流通使用,而具有強制通用力而言,故外國貨幣縱在國內具有事實上之流通力,但並不具有法定之強制通用力,即屬刑法第201條之有價證券而非通用貨幣。另修正前第40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第1項修正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並增列第2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然因此種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是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紙鈔,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定均屬偽造,有該局95年5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依前揭說明,具事實上流通力之美金應屬有價證券,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紙鈔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DH00000000A)│1張│├──┼──────────────────┼──┤│2│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DH00000000A)│1張│├──┼──────────────────┼──┤│3│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DH00000000A)│1張│├──┼──────────────────┼──┤│4│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DH00000000A)│1張│├──┼──────────────────┼──┤│5│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DH00000000A)│1張│├──┼──────────────────┼──┤│6│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DH00000000A)│1張│├──┼──────────────────┼──┤│7│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DH00000000A)│1張│├──┼──────────────────┼──┤│8│偽造之美金百元鈔(鈔號DH00000000A)│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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