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穩玄
陳冠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啟富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邱奕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083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106年度偵字第3653號、106年度偵字第4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游穩玄、陳冠傑、邱奕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