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1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王玉如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11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4月1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林其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219元,及其中42,779元,應
自民國(下同)10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
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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