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廖年毓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3,100元、209,475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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