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洪莉淳 被告 黃榆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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