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蕭一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學文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1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5,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及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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