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江雨駿 被告 蕭有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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