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徐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鳳英於民國93年0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52,879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