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告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5,9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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