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柒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確定,於同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愛」等錄音著作〔盜版音樂光碟片即CD名稱、被侵害歌曲(錄音著作)名稱及錄音著作(發行)權人均詳如附表所示〕,分係如附表所示之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哥倫比亞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及歌萊美捌捌陸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未經如附表所示之新力哥倫比亞公司等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於九十一年四月初某日,在台北市士林區陽明戲院旁加油站對面某處,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光 」之成年男子,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二十六元之價格販入上開未經如附表所示之新力哥倫比亞公司等公司授權或同意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五百片,繼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前二週某日起,於每日中午十二時起至二十二時止,將之陳列在台北市○○區○○街○○巷○○號其擺設之攤位上,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出售交付該等非法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人,每日營業額約計三千元,而以之為常業,恃之以為生。嗣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七十四片。
三、案經如附表編號第一至二十四號所示之新力哥倫比亞公司等公司委由乙○○、如附表編號第二十五號所示之歌萊美捌捌陸陸股份有限公司委由丙○○訴由台北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向綽號「阿光」販入前開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並出售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人之事實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以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為常業之犯意,辯稱:並未以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為業云云。
二、經查:
(一)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法上之常業犯,雖不以無其他正當職業為必要,然必須行為人以反覆實施此類犯罪為業,並恃以維生,始稱相當;又按常業犯係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以維生,自有以犯罪不法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客觀事實為必要,始克符合恃以為生之旨趣;查所謂常業犯,係指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之以維生而言。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雖不必以侵害著作權為唯一之謀生方法,仍應有以侵害著作權恃為主要之營生,亦即以犯罪不法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一,始克相當,最高法院分別著有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0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0六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0六三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乙○○、丙○○指訴綦詳,復有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音樂光碟片封面在卷可證,又有盜版音樂光碟片七十四片扣案可佐。被告雖辯稱其並非以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為業云云,然被告於偵訊中業已坦認每日自中午十二時起營業至晚上二十二時左右,約營業近二星期,每日營業額大約三千元等語(見偵查卷宗第四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復坦認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當時確實沒有工作,收入來源的確是販賣盜版CD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揆之前揭說明,被告顯有以出售交付該等盜版音樂光碟片為業之意甚為灼然,被告辯稱其並非以此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為業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甲○○明知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意圖營利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且以之為常業,核其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罪。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陳列之行為,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末查被告於九十年一月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確定,於同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對於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不加尊重,欠缺法治觀念,侵害一般社會大眾對法威信的信賴,恐有助長現今社會日益橫行之侵害智慧財產權以圖不勞而獲之歪風,並審酌其已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竟不知悔改,猶涉犯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犯罪動機及目的無非為牟取小利、犯罪手段、犯罪時間約達二星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七十四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盜版CD名稱│歌曲名稱│數量│著作權人├───┼───────┼───────┼───┼────────────│一│ 莫文蔚 │愛│柒│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 席琳狄翁 │熱力四射│柒│同右├───┼───────┼───────┼───┼────────────│三│ 游鴻明 │誓言│陸│同右├───┼───────┼───────┼───┼────────────│四│ 梁靜茹 │我喜歡│肆│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 陳昇 │ 柴魚 │壹│同右├───┼───────┼───────┼───┼────────────│六│ 周華健 │ 忘憂草 │壹│同右├───┼───────┼───────┼───┼────────────│七│十八歲的約定│愛了就知道│參│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八│BAD│失去聯絡│參│同右├───┼───────┼───────┼───┼────────────│九│ 王菲 │懷念│參│同右├───┼───────┼───────┼───┼────────────│十│ 劉虹嬅 │不平凡│貳│同右├───┼───────┼───────┼───┼────────────│十一│ 孫燕姿 │沒時間│壹│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十二│MAKIYO│為什麼│壹│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十三│ 許志安 │失戀河│壹│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十四│ 許慧欣 │HAPPY│貳│同右├───┼───────┼───────┼───┼────────────│十五│ 張震嶽 │好天氣│壹│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六│接招合唱團│BACKFORGOOD│貳│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十七│ 溫嵐 │北斗星│壹│同右├───┼───────┼───────┼───┼────────────│十八│W-INDS│FEELTHEFATE│貳│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九│ 陳奕迅 │你的背包│伍│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二十│紅粉佳人│最後│參│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廣告新體驗2│TRUECOLOR│貳│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二│ 蕭亞軒 │問自己│伍│同右├───┼───────┼───────┼───┼────────────│二十三│ 戴佩妮 │愛過│伍│同右├───┼───────┼───────┼───┼────────────│二十四│ 凱莉 │FEVER│肆│同右├───┼───────┼───────┼───┼────────────│二十五│ 丁文琪 │別│貳│歌萊美捌捌陸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