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3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2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孟霏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謝孟霏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上立皮膚科診所」,經醫師 林上 立施打膠原蛋白增生劑;詎謝孟霏事後不滿該施打成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利用 林上立 自106年8月13日21時40分許起,接受「蘋果日報」記者採訪,併經網際網路社群網站「Facebook」之「蘋果日報即時新聞」頁面,同步對不特定人公開播送之機會,於使用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己身之「Facebook」帳號後,以「謝孟霏」名義在該「蘋果日報即時新聞」頁面,接續散布如附表所示之留言,而具體指摘林上立圖藉劣質診療詐取治療費用之事,足以毀損林上立之名譽、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上立告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孟霏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時坦承不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一般卷宗【下稱本院卷】第32頁反面、第9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上立之指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99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第1至
6頁)大抵相符,並有上立皮膚專科暨美容醫學診所病歷、ELLANSE治療同意書、玻尿酸治療同意書、注射治療紀錄、切結書、注射紀錄、PHOTO單各1份(他卷第9至12頁、第13頁及其反面、第14頁及其反面、第15至16頁、第17頁、第18頁、第19頁)在卷可稽,另有公證書(106年度民公樺字第66246號)1本附卷可考,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
1、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
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又該二罪固設定不同之構成要件,然均為保障名譽法益,如併以具體事實傳述指摘,復結合抽象之謾罵,仍僅屬於「誹謗」與否之問題,與「公然侮辱」罪無關,亦即所為涉及「侮辱」部分,應評價為「誹謗」行為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裁判要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45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66號判決理由參照)。本院綜合觀察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其中第三則即編號3「他說的跟做的都不一樣,錢貴是一回事重點要有小,但是我花了25萬一點都沒改變」部分,已明揭證人林上立圖藉劣質診療詐取治療費用之事,則被告所為留言顯係在指摘足以毀損證人林上立名譽之具體事實,核屬「誹謗」;至於其中附表編號7「真的沒醫德又黑」、11「他是黑心又沒醫德的醫生」、12「醫師沒醫德喔」等部分,經核形式上雖屬對證人林上立為抽象之謾罵,然依該等留言脈絡,既係被告於「誹謗」過程中所為,顯足認係其對所指摘之具體事實(即證人林上立以劣質診療詐取治療費用之行為)之附隨論斷,仍與不涉及具體事實、單純之抽象謾罵或嘲弄有別,揆諸上開說明,應評價為「誹謗」行為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2、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再被告客觀上固有多次留言誹謗證人林上立之行為舉止存在,然其所為既係緣由於不滿證人林上立之膠原蛋白增生劑施打成果,主觀上顯係出於單一行為決意,且該等行為具有時、空上之緊密關連,復係侵害同一法益,則各該行為舉止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至起訴書所載之被告留言內容,固未及於如附表編號1、3至6、8、9、13、15所示部分;然該等與業經起訴書明載即附表編號2、7、10至12、14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此經本院說明在前,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之,附此指明。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逾50歲之成年人,社會經驗豐富,理當知曉是非,即便不滿證人林上立之膠原蛋白增生劑施打成果,仍應循合法途徑以為解決,竟反於網際網路社群網站「Facebook」之「蘋果日報即時新聞」頁面,接續留言如附表所示,不單足認被告遵守法治觀念有所欠缺,所為亦詆毀證人林上立之醫療形象,使其名譽、社會評價受有相當損害,尤其被告迄未與證人林上立和解成立(又被告對於證人林上立所提之和解條件【即:1、簽署道歉聲明,並由證人林上立自行刊登於「Facebook」所屬帳號之頁面30天;2、給付賠償金新臺幣5萬元】,雖仍執詞無法負擔該賠償金,惟已同意簽署、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有刑事陳述意見狀、申請答辯(和解)狀、刑事陳報狀及本院審判筆錄各1份〈本院卷第18至20頁、第39至42頁、第75頁及其反面、第95頁〉在卷可參,以上併為本院量刑之參考因素,附此指明之),俾積極填補所生損害,所為確屬不該;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且係因不滿膠原蛋白增生劑施打成果,始為本件犯行,並非無端指摘,則其犯罪動機、目的尚非顯然惡劣;兼衡被告無業(以打零工維生)、教育程度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家庭生活支持系統失靈、身心健康狀態並非健全(本院卷第43頁、第44頁、第45至69頁、第70頁、第71頁、第82至83頁、第94頁反面至95頁、第97頁、第98頁、第99頁)及其前案科刑紀錄(本院卷第88至90頁)與檢察官、證人林上立關於本案之意見(檢察官部分:本院卷第94頁反面;證人林上立部分:本院卷第18至20頁、第75頁及其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10條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留言時間│留言內容│├──┼───────────┼──────────────────────┤│1│106年8月13日22時13分│「我是受害著」│├──┼───────────┼──────────────────────┤│2│106年8月13日22時13分│「千萬別被林上立騙了」│├──┼───────────┼──────────────────────┤│3│106年8月13日22時16分│「他說的跟做的都不一樣,錢貴是一回事重點要有││││小,但是我花了25萬一點都沒改變」│├──┼───────────┼──────────────────────┤│4│106年8月13日22時17分│「上面的小姐們請不要再去,花冤枉錢了」│├──┼───────────┼──────────────────────┤│5│106年8月13日22時19分│「我也是以為他很厲害結果不是喔一張臉做好最少││││要95萬」│├──┼───────────┼──────────────────────┤│6│106年8月13日22時20分│「如果沒有95萬做出來的效果等於零」│├──┼───────────┼──────────────────────┤│7│106年8月13日22時21分│「千萬千萬別再受騙了,真的沒醫德又黑」│├──┼───────────┼──────────────────────┤│8│106年8月13日22時22分│「我會去一週刊爆料的」│├──┼───────────┼──────────────────────┤│9│106年8月13日22時24分│「千萬別再受a騙了要去的人請三思,還是問問我││││吧跟我私訊」│├──┼───────────┼──────────────────────┤│10│106年8月13日22時25分│「那都是修圖的」│├──┼───────────┼──────────────────────┤│11│106年8月13日22時27分│「他是黑心又沒醫德的醫生」│├──┼───────────┼──────────────────────┤│12│106年8月13日22時29分│「醫師沒醫德喔」│├──┼───────────┼──────────────────────┤│13│106年8月13日22時29分│「一樣要打淚溝很多醫師會不要找他,最少框你30││││萬以上不然沒效果的」│├──┼───────────┼──────────────────────┤│14│106年8月13日22時31分│「千萬別去除非妳有100萬不然沒效果的」│├──┼───────────┼──────────────────────┤│15│106年8月13日22時32分│「但是一樣25萬可以再別人那裡做的很漂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