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美玲 、 林美琪 、 林美莉 、 林美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美玲、林美琪、林美莉、林美美住所地分別在臺南市、高雄市梓官區、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市左營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