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12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旭軒 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惟被告林旭軒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