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
727號、96年度簡字第32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1月12日│96年4月14日下午3時5││││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2247號│第454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27號│96年度簡字第3268號││事實審├──┼──────────┼──────────┤││判決│96年5月24日│96年6月15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27號│96年度簡字第3268號││判決├──┼──────────┼──────────┤││確定│96年7月6日│96年7月16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3款│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月│├──────┼──────────┼──────────┤│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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