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6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亦禎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3日上午9時47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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