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華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28、45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肆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華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8號、第4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958公克、0.15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華崇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0年7月2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8、4512、4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合計淨重0.248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2
468公克),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毒偵字第1430號卷第43、133頁、毒偵字第828號卷第29、58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均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