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林瑞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少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3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已提起上訴,現聲請人因遭相對人夥同其他人對其砍殺,勞動力減損,無法拿取重物,無法從事原本之工作,原本靠聲請人扶養之全家人,頓失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頓,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故聲請人在原審亦有通過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力審核,准予扶助,且原審判決係因聲請人無法舉證其工作收入數額,始就此部分為聲請人敗訴判決,並非顯無勝訴可能,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因遭相對人等砍殺,無法從事原本之工作,頓失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頓,故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31號),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乙節,有原審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21頁),且依卷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可知,聲請人民國112年度僅有申報所得新臺幣(下同)4,400元,113年度則查無申報所得,名下僅有西元1994、2005年出廠、殘值甚微之汽車2輛,財產總額為0元,併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12年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2,661元、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13年臺南市每人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230元等客觀數據,則聲請人前開主張,尚可採信。

 ㈡次按當事人如獲准訴訟救助,僅係發生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

  效果,並非謂終局免除依法所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繳納義務。本件斟酌聲請人上開經濟狀況與其基本生活之需要,及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抗辯是否可採,仍須經實體調查始得審認判斷,尚難認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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