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33號聲請人 程培娥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相
對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2
月11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1,210元,並於109年7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9年7月31日前給付151,210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惟本件約定給付期間尚未屆至,依上揭規定,相對人即無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就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