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世煌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計尚有新臺幣97,950元及利息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其債權讓與通知僅寄送宜蘭縣○○鄉○○路68之2號2樓,惟該地址並非債務人戶籍地址(宜蘭縣宜蘭市○○路○段○巷○號),且由戶籍查詢結果所載個人記事,無從得知該地址是否為債務人得收受之地點。而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於通知到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並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