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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