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尤亮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249號、第11840號),經合議庭評議後,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方式,裁定如下:
一、以下證據,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
編號證據名稱具有證據能力之簡要理由調查方式檢證1被告甲○○111年10月17、同年月18日警詢筆錄(警8781卷第1-14頁)111年10月18、112年2月1日偵詢筆錄(偵249卷第15-19、101-107頁)符合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提示並告以要旨檢證2證人 賴柏安 111年4月11、同年月12日、同年8月3日警詢筆錄(警8781卷第42-50、75-79頁)112年1月5日偵訊筆錄(偵249卷第53-56)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檢證3證人 張宇豪 111年9月21、同年12月7日警詢筆錄(警8781卷第93-96頁、偵249卷第67-72頁)112年1月30日偵訊筆錄(偵249卷第87-93頁)檢證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押物品目錄表(警8781卷第25-29頁)檢證5賴柏安另案扣案手機數位採證報告之第51頁(警8781卷第92頁)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檢證6甲○○之中國信託商業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49卷第119-246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檢證7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戶名:賴柏安)(偵249卷第115頁)檢證8玉山銀行帳戶(戶名:張宇豪、帳號: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偵249卷第118頁)被證1雲彩少年學園聘書影本(本院卷第41頁)被證2甲○○教授滑板相關照片本院卷第43-47頁)被證3甲○○經營滑板店相關資料(含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業交易明細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及存款交易明細、電匯資料通知、銷貨憑單、經銷銷貨單等)(本院卷第49-72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