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教唆頂替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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