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法定代理人 黃獻平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世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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