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複代理人 張國隆 律師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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