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上訴人 郭震邦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上訴人宇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耀明 訴訟代理人 林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新臺幣(下同)73萬6,9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就前開加班費請求減縮為59萬8,729元(見本院卷第119、254頁)。上訴人所為減縮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6年6月7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兩造約定每日工作時數4小時,月薪2萬元,嗣伊於108年4月30日遭被上訴人非法解僱,伊於同年5月10日申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兩造於108年5月30日就伊在職期間每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差額、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請求內容達成被上訴人願意給付5萬元之合意,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可證。伊於108年5月10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未包括加班費請求,兩造於108年5月30日自未就該部分達成調解。伊在職期間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事實,其中106年6月7日至107年2月28日期間工作日共計178日,每日上班時間自9時30分至20時30分,扣除中午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時間6小時,據此計算上述期間加班費共計27萬7,324元,而107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期間按出勤打卡紀錄計算,加班費應為32萬1,405元(計算式參本院卷第121至135頁附表),共計加班費59萬8,729元尚未給付,爰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9萬8,7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自106年6月7日起任職伊公司擔任業務,每日工作時數8小時,月薪2萬元,如有達業績另有業績獎金,上訴人自任職起,皆未達業績要求,工作性質亦無加班必要,上訴人出勤紀錄逾8小時部分,係逗留與被上訴人負責人聊天所致,並無加班情事,自無加班費請求權。況上訴人前於108年5月10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僅請求每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部分4萬3,463元,兩造嗣於108年5月30日達成調解,兩造同意就爭議所衍生之一切請求,雙方同意拋棄,不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請求,伊已依調解內容給付完畢,上訴人不得再對伊為任何民事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請求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9萬8,7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4、45頁)㈠上訴人於106年6月7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業務人員,最後工作日為108年4月30日,兩造約定每月薪資2萬元。
㈡兩造於108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
系爭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為:「㈠資方(即被上訴人)給付勞方(即上訴人)5萬元(給付項目:補發薪資、補償勞退金提繳短少及其他)。前述金額資方於108年6月6日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土地銀行)。㈡資方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勞方(載明終止勞雇關係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雇關係日期108年4月30日)。
非自願離職證明資方於調解會議上直接交由勞方收執。㈢上揭事項與金額經資方履行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所衍生之一切請求,雙方同意拋棄,不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請求、訴訟與刑事告訴、自訴等,亦不得為任何行政上之申訴、檢舉、訴訟等(如有已進行者,提起之一方應負責撤回)。雙方另同意對本調解程序之結果負保密責任,除相關承辦人外,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告知、出示調解紀錄與結果,及事後不得對他方有不利之言論或舉措。」(見原審卷第39、40頁)。
㈢被上訴人依前開調解方案於108年6月5日匯款5萬元與上訴人(見原審卷第41頁)。
五、上訴人主張其任職被上訴人期間有加班事實,按加班時數計算加班費共計59萬8,729元,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兩造於108年5月30日成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內容是否包括本件加班費請求?上訴人於上開勞資爭議調解有無拋棄本件加班費請求?㈡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有無加班事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59萬8,729元本息,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兩造於108年5月30日成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內容是否
包括本件加班費請求?上訴人於上開勞資爭議調解有無拋棄本件加班費請求?⑴按勞資爭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方案,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5項、第19條第1項前段、第2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為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亦有規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5項、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立調解者,核其性質屬私法上和解契約,而和解契約成立後,當事人應受該和解契約所拘束,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兩造曾於108年5月30日就勞資爭議成立調解,已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兩造間存在和解契約甚明,而被上訴人已為前開抗辯,是本件應先判斷者為上訴人本件加班費請求,是否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範圍所及而應受和解契約拘束。⑵系爭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固記載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萬元之
給付項目為補發薪資、補償勞退金提繳短少及其他,且兩造同意就本爭議所衍生之一切請求均拋棄,不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請求、訴訟與刑事告訴、自訴等,亦不得為任何行政上之申訴、檢舉、訴訟等,有系爭調解紀錄可據(見原審卷第
39、40頁)。然檢視上訴人於108年5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申請書(見原審卷第43、44頁)所載,上訴人於請求調解事項欄勾選項目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工資(手寫註明:補足未達基本工資的部分)」、「休假(手寫註明:未休假部分,應折算現金給付)」、「勞健保(手寫註明:如果有影響,應補足差額)」、「勞工退休金提繳(6%)」,「加班費」欄明確未勾選。再檢視系爭調解紀錄「勞方主張」欄所載,有上訴人陳述被上訴人已給付特休假未休假工資,其知悉被上訴人已開立終止勞雇關係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是請求金額5萬元內容為補發薪資4萬3,463元(資方給付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補償勞退金提繳(6%)差額211元,其餘為精神賠償等語,上訴人請求項目金額與上開調解申請書調解事項欄勾選項目相較,雖增加精神賠償部分,然並無增加請求加班費內容。而「資方主張」欄記載被上訴人同意開立終止勞雇關係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同意補發資方給付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薪資4萬3,463元、補償勞退金提繳(6%)差額211元,其同意給付上訴人5萬元,給付項目為「補發薪資、補償勞退金提繳短少及其他」,其雖同時載明請上訴人「不再有其他請求(含民、刑事及行政請求權)」,然並未明確其給付項目包括加班費,且其陳述「請勞方不再有其他請求(含民、刑事及行政請求權)」等語,如對應「勞方主張」欄所載,亦無從確認包括加班費請求。又對照「勞資雙方之爭點」內容所載,上訴人請被上訴人「補發薪資、補償勞退金提繳(6%)差額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亦不包括加班費給付甚為明確。且「調解人對爭點之見解及建議」內容記載:「資方是否應依勞方主張補發薪資、補償勞退金提繳(6%)差額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爭執」、「⑴經調解會議溝通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台幣50,000元(補發薪資43,463元、補償勞退金提繳(6%)差額211元以及其他)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資雙方對本爭議達成和解。⑵在資方履行上述給付金額與事項後,勞資雙方同意不再有其他爭執」等語,可見調解人行調解程序係針對補發薪資(資方給付月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補償勞退金提繳(6%)差額項目進行,亦未包括加班費給付範圍。況且,再檢視調解方案內容,亦未載被上訴人同意給付項目包括加班費,或上訴人同意拋棄對被上訴人之加班費請求內容。由上述調解書面資料可見,上訴人未曾於上開調解時請求加班費,兩造於調解過程中未討論加班費請求,調解人亦未就加班費請求為斡旋,該調解成立內容應不包括加班費甚明,上訴人縱曾拋棄部分權利,所拋棄權利部分亦不包括加班費。⑶108年5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之調解人即證人甲○○證稱:伊於1
08年5月30日為兩造調解,不記得調解內容有無包含上訴人加班請求,調解紀錄上看不到,調解紀錄所載「其他」並無明列項目,約定給付5萬元如何計算不記得,上訴人請求調解項目沒有勾選加班費項目,處理調解會先看請求項目,沒有請求部分,不會處理,在那麼短的調解時間內,調解人應該不會去多問到底還有什麼爭議,不記得調解當時有無看到出勤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168至170頁)。證人 吳世哲 證述:伊陪同上訴人去調解,有於系爭調解紀錄上簽名,印象中調解當日好像不是談加班費請求,是談沒有給付法定相關薪資部分,兩造協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不再主張其他權利,沒有特別提到加班費部分,沒有印象被上訴人有提出上訴人打卡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170至173頁)。由證人甲○○、吳世哲證詞可知,兩造於108年5月30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時,因上訴人未請求加班費,調解人未就此部分調解,調解人亦未詢問確認兩造間還有何爭議未處理,兩造亦未談及加班費請求部分之事實,應可確認,核與系爭調解紀錄內容相符,被上訴人所抗辯上訴人於調解時看過出勤紀錄,也沒有請求加班費,調解時曾提到加班費云云(見本院卷第91頁),上開證人證詞亦未能證明,無從據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而認上訴人已拋棄加班費請求。
⑷據上論述,上訴人於108年5月10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項目,
既未包括任職期間加班費請求,且兩造成立調解內容,未包含上開加班費請求,上訴人復未於上開勞資爭議調解拋棄本件加班費請求,自可確認。
㈡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有無加班事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加班費59萬8,729元本息,有無理由?⑴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
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依第32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⑵上訴人主張兩造約定每日工作時間4小時之情,已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且證人即上訴人主管 陳嘉釧 證述:上訴人出勤狀況約上午10點左右上班,伊下班時是下午6點多,上訴人還沒離開公司,伊不知道被上訴人有無約聘人員,正式員工都有打卡,上訴人沒有說過每日上班時間僅4小時,伊一直以為上訴人是正式員工,要上班8小時等語(見本院卷第196至198頁),證人陳嘉釧所證述上訴人上班時間與上訴人主張每日僅4小時之情不符。且按被上訴人所提上訴人107年3月至108年4月之出勤打卡紀錄顯示(見本院卷第95至109頁),上訴人均於9時至10時之間打卡上班,至18時後打卡下班,並無上訴人主張每日僅上班4小時之打卡紀錄存在。又審酌上訴人主張其工資為月薪2萬元,而勞資關係約定工資按月薪計算,每日工作時間約定以8小時為常態,而8小時較與證人陳嘉釧證述上訴人每日上班時間及出勤打卡紀錄所載上訴人上下班時間相符。是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約定每日工作時間為4小時,自不足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則屬有據。
⑶又被上訴人無書面工作規則,加班費計算方式依據勞基法規
定等語,業據被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0頁)。證人陳嘉釧證述:公司加班程序為若要趕貨,員工就會加入生產而加班,若有加班就有打卡,加班費按勞基法規定計算,公司正常下班為下午6時,超過下午6時算加班,加班不用填寫申請單等語(見本院卷第196、197頁)。檢視陳嘉釧及被上訴人員工 陳鴻鈞 之出勤紀錄(見本院卷第211至237頁),陳嘉釧、陳鴻鈞上午到勤正常均為上午9時前,是證人陳嘉釧證述公司超過下午6時算加班等語,應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而言,且被上訴人員工是否加班,係以出勤紀錄所載為據,此與被上訴人主張公司員工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相符,是判斷上訴人有無加班事實,自應按上訴人出勤紀錄所載每日工作時間有無超過8小時判斷。而上訴人自107年3月起至108年4月出勤紀錄,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在卷(見本院卷第95至109頁),上訴人已自陳按出勤紀錄計算加班時間,同意按時間整數計算,出勤紀錄工作時數超過約定工時不足30分鐘則不計加班,超過30分鐘以30分鐘計算,超過1小時不足1小時30分以1小時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200頁)。
又上訴人自106年6月7日至108年4月30日止任職被上訴人,每月工資2萬元,低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1,009元、107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2,000元及108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3,100元,已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是計算上訴人加班費基準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自應按基本工資計算方屬合法。至於如何判斷上訴人有無加班事實,因部分出勤紀錄上所記載打卡時間有漏列(即僅有上班或下班打卡時間或僅手寫記載出差地點而無登載打卡時間),上訴人主張打卡時間有漏列部分以上班8小時計算,全日出差按實際出差時間計算,半日出差以9時上班計算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上訴人就出勤紀錄所記載打卡時間有所漏列及僅記載地點而無出勤時間部分,既未能舉證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事實,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關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規定,該部分加班事實乃上訴人所主張有利於上訴人之事實,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既未舉證,則此部分即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經比對上訴人出勤紀錄,整理計算上訴人107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加班費如附表所示,上訴人所得請求107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之加班費計算為1萬0,884元。
⑷又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前項出勤紀錄,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基法第30條5項、第6項定有明文。又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勞動事件法第35條亦有規定。另文書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5項亦有明文。查本院前於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命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出勤紀錄(見本院卷第47頁),上訴人就其主張加班事實,亦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出勤紀錄(見本院卷第89頁),而被上訴人僅提出上訴人107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出勤紀錄(見本院卷第95至109頁),至於上訴人106年6月7日至107年2月出勤紀錄,被上訴人已自陳其於107年3月才設置打卡機器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未提出上訴人106年6月7日至107年2月出勤紀錄。然縱使被上訴人未設置出勤打卡機器,仍應以其他方式製作勞工出勤紀錄,被上訴人顯未盡法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義務,且無正當理由未從本院之命提出上開上訴人出勤紀錄,則依據勞基法第36條第5項規定,本院得認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而上訴人已主張其自106年6月7日至107年2月28日期間工作日為178日,每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等語(見原審卷第11頁、本院卷第
117、119頁),據此,本院認上訴人主張上開期間工作日為178日,每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之情為可採。至於上開期間加班費計算,上訴人每日工作時間既為8小時,依上訴人主張每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則每日延長工時應為2小時,而106年6月7日至同年12月31日工作天數為141日,107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8日工作天數為37日,合計178日,106年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1,009元,換算後每小時時薪為88元(2萬1,009元÷30日÷8小時=88元,元以下4捨5入,以下同),107年度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2,000元,換算後每小時時薪為92元(2萬2,000元÷30日÷8小時=92元),依此計算,106年6月7日至同年12月31日加班費為3萬3,088元(141日×88元×2小時×4/3=3萬3,088元),107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8日為9,077元(37日×92元×2小時×4/3=9,077),合計為4萬2,165元(3萬3,088元+9,077元=4萬2,165元)。
⑸被上訴人雖另抗辯上訴人工作性質無加班必要,上訴人出勤
紀錄逾8小時部分,係逗留辦公室與被上訴人負責人聊天所致,並無延長工作時間情事云云。然按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亦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員工是否加班,既係以出勤紀錄所載為據,已如上述,雖證人陳嘉釧固證述公司很少加班,有加班需要,是全體一起加班,都是在生產產品時加班等語(見本院卷第198頁),然就上訴人主張因盤點倉庫物料需要而加班等語,證人陳嘉釧則證述:伊不知道上訴人盤點次數多寡,若上訴人是盤點倉庫物料,伊不清楚有無加班需要,盤點物料不是伊之工作,早期上訴人是負責整理倉庫沒錯,後來都在跑業務,就上訴人打卡紀錄超過下午6時部分有無加班,伊不在現場,無從知悉等語(見本院卷第199頁)。可見上訴人主張其因盤點倉庫物料而加班之情,非無可能,且證人陳嘉釧之證詞,無從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況且,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上訴人加班次數非少數,且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述上訴人打卡時間超過下午6時都是在聊天,已最少3次要求上訴人先打卡再聊天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不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且衡諸常情,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如早已知悉上訴人加班時間未有工作之情,何以長期容忍上訴人持續於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方打卡下班,而未予制止,顯不符常情。是上訴人107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之出勤紀錄既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且上訴人主張106年6月7日至107年2月28日期間之加班事實為可採,被上訴人就其否認上訴人加班之抗辯,則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上開抗辯,自未可採。
⑹是上訴人主張於任職期間有延長工作時間事實,乃為可採,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1條規定所得請求被上訴人加班費合計為5萬3,049元(1萬0,884元+4萬2,165元=5萬3,049元)。
六、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5萬3,049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年11月2日(見原審卷第2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駁回上訴人上開請求部分,顯有未洽,上訴意旨求為廢棄,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請求逾5萬3,049元部分,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雅瑩附表107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加班費日期上班時間下班時間延長工時(小時)加班費(元)計算式證據資料備註107.03.0109001815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0209201956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95頁1小時又36分鐘以1.5小時計(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07.03.0509251848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0609281856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0709501859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0809301843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0909481906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1209451901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1309361900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1409531828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3.1509451850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1609591859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3.1909491807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2009491851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2109541836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3.2209361854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2309531858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2609301854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2709251840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280925本院卷第97頁107.03.2909321841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3.3009431817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3.3109361822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4.0210121841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4.0309421842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4.0909381818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4.100901184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5頁48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4.1109421816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4.1209361858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4.1309491859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4.1609421806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4.1709331835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4.1809481844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4.1909411821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4.2009401852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4.2309301836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4.2409561858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4.2509521830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4.26091918590092元×0.5×4/3=61本院卷第97頁40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4.2709001824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4.3009251923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7頁58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5.0210041821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5.0309261853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5.0409421855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5.0709401827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5.0809461801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5.0909361827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5.1009411850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5.1109421846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5.1409371819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5.1509401825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5.1609361817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5.17本院卷第97頁無打卡紀錄107.05.18本院卷第97頁無打卡紀錄107.05.2109261858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5.220929185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7頁加班0.5小時107.05.2309331825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5.240929185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7頁加班0.5小時107.05.2509381838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5.281822本院卷第97頁107.05.2909361855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5.3009481823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5.3109371823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6.0109341918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5頁44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6.0409362041224592元×2×4/3=245本院卷第95頁2小時5分鐘以2小時計算107.06.05本院卷第95頁107.06.06本院卷第95頁107.06.0709392205339992元×2×4/3+92元×1×5/3=399本院卷第95頁3小時26分鐘以3小時計算107.06.081005181100本院卷第95頁無加班107.06.1109051807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1209221844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1309331849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1409371842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150940190300本院卷第9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1909351837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2009381829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6.2109251849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2209401852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2509381841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2609341856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270952184300本院卷第97頁無加班107.06.2809291857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6.290945190300本院卷第9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0209301918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48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7.0309451850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0409431818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35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7.0509531858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060940183600本院卷第99頁無加班107.07.090936183300本院卷第99頁無加班107.07.100944182300本院卷第99頁無加班107.07.1109451853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1209261835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1309431930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47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7.1609331815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07.1709452004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19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7.1809561838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07.1909131913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1頁加班1小時107.07.2009461853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2309451858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2409561856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07.2509461900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2609401914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1頁34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7.2709381903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7.3009381837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07.3109321943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11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8.010956184800本院卷第99頁無加班107.08.0209571902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8.0309562001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99頁1小時5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8.0609491934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45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8.0709492044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99頁1小時55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08.0809531906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8.090953180900本院卷第99頁無加班107.08.1009461901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8.1309462004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99頁1小時18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8.1409531937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44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8.150952182500本院卷第99頁無加班107.08.1609322011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39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08.1709402005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25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8.2009461816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08.2109221946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24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8.2209452024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39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08.2309281744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08.2409291851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8.2709581902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8.2809451930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1頁45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8.29094621182.532292元×2×4/3+92元×0.5×5/3=322本院卷第101頁2小時32分鐘以2.5小時計算107.08.30八里184200本院卷第101頁107.08.3110001912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9.0309431951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99頁1小時8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9.0409311903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32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9.0510001917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9.0609531923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加班30分鐘107.09.0709542118224592元×2×4/3=245本院卷第99頁2小時24分鐘以2小時計算107.09.1009451910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9.1109541913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9.1209392018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99頁1小時39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09.130946193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53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9.1409451950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99頁1小時5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9.1709301815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09.1809251931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6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09.1909201839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9.2009391908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9.210942191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1頁37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09.2509422201339992元×2×4/3+92元×1×5/3=399本院卷第101頁3小時19分鐘以3小時計算107.09.2609361850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9.2709391905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09.2809432031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48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10.0109452015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99頁加班1.5小時107.10.020945190300本院卷第9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0.030942183900本院卷第99頁無加班107.10.0409482026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99頁1小時38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10.0509061946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99頁1小時40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10.08093021042.532292元×2×4/3+92元×0.5×5/3=322本院卷第99頁2小時34分鐘以2.5小時計算107.10.0909291930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99頁1小時1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10.110942191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37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0.1209481940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52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0.1509371916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99頁39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0.1609351859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0.1709281930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2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10.1809371825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10.1909461900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0.2209411806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10.2309341834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10.2409461947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1頁1小時1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10.250946190900本院卷第101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0.2609451833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10.290940181100本院卷第101頁無加班107.10.3009481922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1頁34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0.310948193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1頁51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1.0109501924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3頁34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1.0209401819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7.11.0509521901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1.0609501914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1.07093022093.547592元×2×4/3+92元×1.5×5/3=475本院卷第103頁3小時39分鐘以3.5小時計算107.11.0809481902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1.0909491827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7.11.1209491917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1.1309482034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103頁1小時46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11.1509451925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3頁40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1.1609531942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5頁49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1.1909491814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7.11.2009421743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7.11.2109501835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7.11.2209332041224592元×2×4/3=245本院卷第105頁2小時8分鐘以2小時計算107.11.2309482032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44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11.260953本院卷第105頁107.11.2709532039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46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11.280937190300本院卷第10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1.2909522044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52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11.3009491944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5頁55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2.0309491836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7.12.040956192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3頁33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2.0509451810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7.12.0609561850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7.12.071803本院卷第103頁107.12.1009461752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7.12.1109491941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3頁52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2.1209491842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7.12.1309571913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2.1409281901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3頁33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2.1709491928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5頁39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7.12.181903本院卷第105頁107.12.190949191400本院卷第10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2.2009462004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18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12.21093920231.518492元×1.5×4/3=184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44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7.12.2409451811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7.12.250949191300本院卷第10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7.12.2609021920112392元×1×4/3=123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18分鐘以1小時計算107.12.2709121800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7.12.28095519290.56192元×0.5×4/3=61本院卷第105頁34分鐘以0.5小時計算108.01.0209461845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8.01.0309311807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8.01.0409501850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8.01.0709451849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0809461850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0909491908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1009381845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1109361820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8.01.1409451846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1509461901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1609421940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5頁58分鐘0.5小時計算108.01.170948191100本院卷第10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180942184300本院卷第10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1909421916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5頁34分鐘0.5小時計算108.01.2109392000112896元×1×4/3=128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21分鐘以1小時計算108.01.2209532004112896元×1×4/3=128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11分鐘以1小時計算108.01.230912183700本院卷第10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1.2409461843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8.01.2509411746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8.01.2809291813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8.01.2909391948112896元×1×4/3=128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9分鐘以1小時計算108.01.3009381911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5頁33分鐘0.5小時計算108.01.3109371938112896元×1×4/3=128本院卷第105頁1小時1分鐘以1小時計算108.02.011613本院卷第103頁108.02.11091919011.519296元×1.5×4/3=192本院卷第103頁1小時42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8.02.1209451923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3頁38分鐘0.5小時計算108.02.1309461846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8.02.140945185200本院卷第103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2.150945174600本院卷第103頁無加班108.02.1809471919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5頁32分鐘0.5小時計算108.02.19台中2050本院卷第105頁108.02.2009491831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8.02.210949本院卷第105頁108.02.22新莊本院卷第105頁108.02.230938183200本院卷第105頁無加班108.02.250942185800本院卷第10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2.260937184200本院卷第105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2.27中山堂本院卷第105頁108.03.0409421932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7頁50分鐘0.5小時計算108.03.0510001930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7頁加班0.5小時108.03.060958191900本院卷第10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3.07台南本院卷第107頁108.03.08094220241.519296元×1.5×4/3=192本院卷第107頁1小時42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8.03.110949182400本院卷第107頁無加班108.03.120942185400本院卷第10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3.130956185600本院卷第107頁無加班108.03.140949190300本院卷第10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3.15台南本院卷第107頁108.03.1809431814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3.19094220331.519296元×1.5×4/3=192本院卷第109頁1小時51分鐘以1.5小時計算108.03.2010001806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3.21龜山1926本院卷第109頁108.03.2209521852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3.2509461816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3.260941185300本院卷第10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3.270949190800本院卷第10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3.28本院卷第109頁108.03.29本院卷第109頁108.04.010940181700本院卷第107頁無加班108.04.020940185100本院卷第107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4.0309391927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7頁48分鐘0.5小時計算108.04.080936181800本院卷第107頁無加班108.04.090945183600本院卷第107頁無加班108.04.1009451935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7頁50分鐘0.5小時計算108.04.1109531930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7頁37分鐘0.5小時計算108.04.120953183200本院卷第107頁無加班108.04.150955182300本院卷第107頁無加班108.04.160949190500本院卷第10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4.1709411948112896元×1×4/3=128本院卷第109頁1小時7分鐘以1小時計算108.04.18094419360.56496元×0.5×4/3=64本院卷第109頁52分鐘0.5小時計算108.04.1909491842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4.2209381807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4.2309261811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4.240941184200本院卷第10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4.250949190700本院卷第109頁未滿30分鐘不計算108.04.2609441826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4.2909321809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108.04.300941181100本院卷第109頁無加班合計10,884計算說明:
⑴每日工時以8小時計算(不含午休1小時),舉例而言上班時間為9:20,下班時間即為18:20,超過者計算延長工時。
⑵延長工時未滿30分鐘不計算,超過30分鐘未滿1小時以30分鐘計
算,超過1小時未滿1.5小時以1小時計算,依此類推。(見本院卷第200頁)⑶107年度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2,000元,換算後每小時時薪為92元
(22000÷30日÷8小時=92)⑷108年度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3,100元,換算後每小時時薪為96元
(23100÷30日÷8小時=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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