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昌益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97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昌益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蔡昌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共1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